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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报告

  • 2021-05-29 10:25:37 来源:张家界房地产
  • 作者:张家界城建网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加合理可行,更切合本市实际。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规划,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5月25日下午,市城管局就《张家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在华天大酒店举行了公开听证。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基本情况

4月6日,市城管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城管局政务网站上发布了听证公告。通过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等方式,5月14日市城管局确定了21参会代表并发出了邀请函,他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县代表、市直相关部门代表、社区代表、广告协会代表组成。

5月25日下午3:00听证会由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黄琼同志主持,法制审批科负责人、四级调研员吕启霆同志担任陈诉人,李果同志担任答辩人。市人大环资委主任贾宏图出席并听取了意见,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四海出席,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俊出席并作总结发言。会议共6个议程,历时2.5个小时,参会的21位听证代表分别就《条例(草案)》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专项规划、旅游特色、许可登记、广告品管理、招标拍卖制度、安全管理、公益广告管理、监管制度和行政处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陈诉人就立法事项进行了说明,答辩人就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

二、听证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关于统一文本日期表述的意见。市司法局代表建议:规范文本中"工作日"和"日"的表述。此意见合理,已被采纳。全文涉及日期都统一表述为"日"。

2.关于统一景区外围和重点区域规划编制审批机构的意见。政协委员胡长品、文旅局代表提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规划编制存在多头审批,景区管理机构权责有限,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此意见合理,已被采纳。第九条第一款现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外围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景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专项规划和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城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3.关于规范表述招牌标识设置要求的意见。自规局代表建议: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此意见合理,已被采纳。第三项修改为"不得突破原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控制性要求",第四项修改为"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4.关于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意见。市住建局代表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把安全管理提前在户外广告设置之前,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此意见合理,已被采纳。现修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做好设置前的安全检测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关于细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的意见。市文明办代表、市广告协会洪涛、郭张金、黄雪松代表提出:第二十九条关于非景区公益广告管理规定太笼统,公益广告的发布太多,成本太大,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和统筹安排。此意见合理,已被采纳。第二十九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益广告发布,建立政府购买公益广告服务的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益广告发布的统一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公益广告内容的审查";第二款修改为"户外广告的发布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统筹安排公益广告,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第三款修改为"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公益广告面积(内容)不少于该户外广告面积(内容)的四分之一"。

6.关于合理划分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职责权限的意见。市交通局代表和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等非公路标识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与《公路法》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建议修改。对此,《条例(草案)》新增一条:"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作为第三十九条。

7.其他被采纳的合理意见。市交通局建议:第五条第四款关于"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修改为"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此意见合理,已被采纳。

政协委员胡长品建议: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对色彩的要求很难把握,建议删除"色彩"二字;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管理责任人"存在歧义,应当进行明确。此意见合理,已被采纳。文本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已修改为"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位置、形式、规格等整体要求";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渍、褪色、变形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加强管理,进行维护和清理。"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

1.市财政局代表、人大代表孟荔建议:对条例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定,进行删除或者修改。该条严格按照上位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进行规定,目的是规范广告品的宣传管理,设置该条款有利于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故不予采纳。

2.市文明办代表建议:缩短第十七条关于二十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期限。目前,我局关于户外广告审批时限承诺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条例文本关于许可决定期限的规定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符合上位法要求。故不予采纳。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建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应当由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测",应当明确具体检测单位。本条严格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的内容进行规定,安全检测单位应当由相关安全检测法律法规规定,本条例不宜明确到具体单位。故不予采纳。

4.市司法局代表建议:对人身损害国家上位法已有规定,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删除。该款设置的依据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因户外广告设置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故不予采纳。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建议:关于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广字〔2017〕22号)文件进行规定。该文件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联合发的规范性文件,非上位法。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该文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立法的依据。故不予采纳。

6.市司法局代表建议:将三十四条"吊销许可证"改为"撤销许可"证。"撤销许可"是发生在许可获得过程中,或者说,许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吊销许可"针对的是获得许可后的违法行为,许可行为本身不违法,当事人事后违法。该条针对的是获得许可证后"擅自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事后违法,因此应该表述为"吊销许可证"。故不予采纳。

(三)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1.司法局代表提出:许可程序和行政处罚可以参照其他地区。条例起草过程中,立法工作组严格依据上位法拟制,参考学习了十堰市等20个地市相关条例,还有针对性的选取了江门、珠海两地实地考察学习。

2.桑植代表提出:住建部关于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有相应的标准,应该纳入条例的制定标准。条例文本中关于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概念、范围和标准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国标和行业标准进行规定。

3.政协委员万开虎提出:户外广告审批到期后户主未拆除的如何管理,应当在条例中予以明确。对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设置期满后,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设置人逾期未拆除的,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有明确处理规定。

4.广告协会代表提出:本条例实施后,以前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如果不符合本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时,是否会被强制拆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以前经依法审批,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情形不予拆除。

5.社区代表提出:在城市绿地、澧水风光带等地方能否考虑为社区建立宣传栏或宣传墙;人大代表孟荔提出:条例对设置公共信息栏应当予以明确,建议公共公益信息的发布、小广告和牛皮癣管理等职责权限应下放到基层,如街道或社区。对广告品和宣传栏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原则上是属地管理。

6.武陵源区政府代表提出:乡镇和景区外围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由谁管理,应当予以明确。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对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的设置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划分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管理,景区的户外广告管理同样按照以上两条进行管理。

7.政协委员胡长品提出:《旅游法》和《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对景区的各种设施建设有规定,建议在条例文本中对景区户外广告管理不设条款进行规定。条例起草过程中立法工作组参照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景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定与以上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8.人大代表向文红: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户外广告协同管理,广告设置要有一定的标准,规划要明确具体,《条例》实施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条例第五条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的设置监督管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城管部门将会同规划等部门制定详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专项规划,同时条例颁布后将大力宣传条例内容,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得到很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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