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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机构规格的批复》(湘编办〔2008〕15号)文件,设立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加挂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办)、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办)牌子,为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业、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我市房地产业、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我市房地产业、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管理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及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九)监督我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十)对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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